山东省关于扎实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

2019-08-16 1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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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大会有关安排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建办市函〔2019〕409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现就开展试点创建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发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有利于提高建筑物抗震性能、减少地震灾害损失,有利于消解钢铁过剩产能、形成钢材战略储备,是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住建领域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各市要充分认识发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措施,扎实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创建工作,在政策机制、技术标准、工程推广、产业培育等方面先试先行,积极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推进模式。


二、编制试点方案。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范围为全省16市,其中济南、枣庄、烟台、潍坊、济宁、日照、临沂、聊城、菏泽等9个设区市及淄博淄川区为重点推广地区,试点期限截至2021年年底。各市要根据《山东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方案》有关要求,以解决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推广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为导向,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在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编制本地区试点方案,并报省厅节能科技处备案。各市试点方案要明确试点目标、试点任务、年度计划、保障措施,列出试点企业、试点项目清单等,重点推广地区新建住宅项目及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示范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抗震改造试点项目,要明确采用钢结构建设的比例。


三、落实扶持政策。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等确定的各项相关扶持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财政奖励、降低预售条件及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监管资金留存比例等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和钢结构建筑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四、创新推进模式。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各市要积极推进钢结构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加快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变革,在工程发包承包、施工许可、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制度机制方面积极探索创新。省厅将于近期组织开展一、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核发相应房建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推荐和认定工作,各市要尽快对本地钢结构企业生产经营、技术产品、工程应用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做好推荐申报准备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筹抓好钢结构建筑产业培育、工程推广、人才建设、宣传引导等工作。要按照省及本市试点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加强对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省厅将编制实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评估要点,按年度对各市试点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各市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打分的依据之一。


各市在试点过程中遇到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节能科技处沟通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祝兵、陈恒亮,0531-87087012;邮箱:sdzps@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0日